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0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类水资源及相关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3.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12亿立方米以内(含南水北调三期新增引江水量);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9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9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促进用水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

  4.强化水资源统一规划、调度和配置。制定完善全省现代水网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依托南水北调、胶东调水等水资源调配骨干工程,加快规划建设以蓄水、调水、输水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工程为重点,兼具供水、防洪、生态功能的现代水网体系,有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各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依法制订和完善河道、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供水、航运、水力发电等专业用水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用水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5.规范水资源论证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补偿措施。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7.强化用水计划管理。要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下达并考核,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8.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再生水、中水、雨水、矿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9.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城乡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建成后,通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方可投入使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全面推进各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四、强化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

  10.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功能区划,核定各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

  11.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和水系生态保护。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更新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水质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建立完善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位和重要地表水源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机制。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建设。积极推进河湖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河湖淤积和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等确需使用水域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制定各级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资源补偿机制。

  12.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积极实施回灌补源工程建设,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开凿取水井和地下水开采量,确需新增取用地下水的,须报经省水利厅批准。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依法规范凿井建设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凿取水井。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和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严格计量缴费。强化地下水水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研究建立矿井施工与生产影响地下水环境的补偿机制。

  五、健全完善监测计量体系,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

  13.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计量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计量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控计量。各级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考核各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14.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控站网设施。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监控站网建设,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加强对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湖泊断面、大中型水库、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监测站网建设,对重要断面的流量、水位和重点地区的地下水埋深变化等逐步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加快重点取用水户国控、省控监测点建设,对重点取用水户逐步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

  15.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快省、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与巡测设备更新改造,采取巡测与驻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城镇重要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逐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6.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组建水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17.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对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中水回用、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统筹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依法核定编制,配备相关人员,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18.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用于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19.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公安、监察、水利、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和用水计划执行、取用水计量监控、水资源费缴纳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20.深化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按照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多水源供水的区域,应按引进客水、当地水等不同水源的供水比例,科学核定水利工程综合供水价格。合理设定城镇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建设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积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大力推行农业灌溉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起工程配套、产权明晰、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制度,在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筹配置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转让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2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健全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情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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